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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发布: 2007-11-26 00:55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海关总署 | 查看: 232次


一、海关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治安管理处罚是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海关是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权限的。

  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颁布前,海关关员,包括缉私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如果受到阻碍、抗拒,只能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予以协助,并将违法当事人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海关在查缉走私的过程中遇到恶意抗法事件,往往无法有效处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出台后,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有权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进一步强化了海关缉私职能,对严厉打击走私,充分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有效处理非法阻碍、抗拒缉私等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具体来说,以下几类行为适用该条款,可以由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直接针对缉私警察人身的行为

  殴打或者威胁、公然侮辱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缉私警察的。主要是通过打击缉私警察的身体以阻碍其执法,如以杀害、伤害、损坏名誉等手段相威胁,或以语言、手势等方式对缉私警察进行辱骂、贬低、嘲讽,

  采取撞船(车)、烧船(车)、沉船等手段抗拒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船(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撞船(车)、烧船(车)、沉船或者对警务船(车)故意设置障碍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妨碍缉私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还可能危及缉私警察的生命安全,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妨碍缉私警察调取证据的行为

  抗拒或者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缉私警察进入有关住所、场所或者妨碍缉私警察调查取证的。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缉私警察可以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等进行检查。缉私警察在办理走私、违规案件时,可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哄抢或煽动他人哄抢缉私警察依法扣押的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其他财物的。缉私警察依法扣押的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其他财物,既属于证明走私行为的物证,也是将来没收的对象,行为人哄抢或煽动他人哄抢上述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将严重影响海关对走私行为的依法惩处。

  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缉私警察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其他财物的。

  故意窝藏、转移、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作伪证等,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以其他方式掩护、帮助走私的行为

  采用冲关、闯关等方式强行冲撞海关监管卡口、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和缉私警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人以冲关、闯关等方式走私的,海关除了可以对其适用《海关法》予以处罚外,还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受雇监视、跟踪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为走私分子通风报信和为走私活动提供帮助的。

  以上列举的是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具体行为方式,在实践中,如果有拒绝、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也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行为人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时,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人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由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直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接到报告的,可以赴现场以适当方法控制局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此外,对于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自行侦查。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只规定了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对有关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具体可以给予哪些行政处罚则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根据以上条款,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有关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警告属于最轻微的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于情节较轻的情形。警告具有谴责和训诫两重含义,它既是对有关行为人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也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警示,训诫其不得再实施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罚款是对行为人课以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通过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从而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对于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一般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处以行政拘留外,最高还可以处500元罚款。

  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三、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救济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本条规定,被处罚人如果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采取救济手段,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虽然是海关内设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该缉私分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而不是以其所属的海关的名义。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直属海关缉私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直属海关缉私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缉私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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