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能力培训与测评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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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能力培训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办法
职测办字2012第07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职业能力培训质量,提高专业教师队伍的素质,完善职业能力培训测评的各项工作,奖励在职业能力培训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激励广大教师树立良好职业教育风范,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更好地为培育职业化高级人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在全国职业能力培训工作中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教师和专家。
第三条 全国职业能力培训优秀教师每一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5-10人。
第四条 申报条件 遵纪守法、专业精湛、敬业爱生、口碑良好,在职业能力培训教学和实务演练一线工作2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优先参选:
1.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模范教师、或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获得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3.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4.获得教育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个人项目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的“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5.获得省部级或行业网站“优秀培训师”、“金牌讲师”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组织领导
成立职业能力培训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优秀教师的评选工作。评委会主任由职业能力培训测评项目办公室副主任陈传强担任,各地服务中心、授权机构负责人及资深教师代表担任委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北京。
第六条 评选程序评选程序包括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四个环节。
1.推荐。按评选表彰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推荐名额,由服务中心、授权机构负责人及资深教师代表进行推荐。
2.评审。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评委会进行评选并提出人选建议名单;将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学会行协委审定。
3.公示。评委会审定的人选名单,在职业能力培训测评门户网站(www.ccwt.org)公示15天。
4.批准。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对人选进行复核后,报学会行协委批准。
第七条 表彰与奖励 全国职业能力培训优秀教师由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行业教育协作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学会共同发文表彰。
举行颁奖仪式,由行协委和中经会领导为优秀教师颁发奖牌、证书,对每位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并在官方网站媒体进行宣传。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