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新入职某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20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5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单独的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三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