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能力培训测评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各项工作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职业能力水平培训测评项目合作机构、服务机构和授权培训机构。
第二章 工作标准
第三条 为确保职业培训质量、维护机构形象、树立良好信誉,职业能力水平培训测评工作实行规范管理,设立六统一工作标准:全国统一教材、统—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宣传用语、统一网上验证、统一档案管理。
第三章 培训
第四条 授权合作机构在所授权区域开展工作,不得超出授权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培训教师须由“全国职业能力培训测评项目办公室”备案并认定。
第六条 职业能力培训使用我会统一指定教程和参考资料。
第七条 申请参加培训的申报人员向所在区域授权培训机构报名,填写《职业能力培训测评申报表》,符合报名条件并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职业能力培训。
第八条 职业能力以实务操作能力训练为主,知识培训为辅的原则进行,并按照规定课时和内容进行培训,实务实践必须达到考核大纲的要求。
第四章 测评
第九条 各项测评考核由办公室统一部署,并按照《考核测评纲要》进行。
第十条 考核测评每年进行两次,具体时间由办公室在每年一月份公布。
第十一条 所有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应严格按照《全国职业能力培训与测评项目考场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人员阅卷时一律采用红色圆珠笔或钢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实务测评需有专人填写实务操作考评表,并附带评语。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或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或标准答案带出评审场所。
第十四条 考核测评成绩由办公室负责决定发布与否。
第五章 证书发放和验证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申报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对通过考核测评的申报人员统一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税务筹划师证书。
第十七条 建立持证人员数据库和证书查询系统,持证人员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中国职业能力培训测评网”(www.ccwt.org)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对于注册级别的证书,由注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