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能力培训测评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培训测评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职业能力培训测评项目办公室相关的各考试服务机构和授权培训机构。
第三条 各项资格认证实行“考核和培训分离”原则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证书发放”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培训
第四条 各类职业能力培训业务由我办授权的培训机构在所辖区域进行,各项授权事项不得超出授权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培训教师须由经过我办认定具有相关项目和相关级别培训资格的教师担任。
第六条 培训测评应使用我办统一的教材。
第七条 申请参加认证培训的申报人员应向所在区域认授权培训机构报名,并填写统一的《职业能力培训测评申报表》,符合各等级报名条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按标准交纳各项费用后可参加培训。
第八条 培训按照能力训练为主,知识培训为辅的原则进行,并按照规定课时和内容进行。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各类职业能力培训测评由我办统一组织安排,并按照《考核纲要》进行。
第十条 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具体时间由职业能力培训测评办公室在每年初发布。
第十一条 所有考务人员和参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试管理细则》规定执行(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阅卷工作由学会作统一安排。阅卷人员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做到量分准确,客观公正。阅卷人员阅卷时一律采用红色圆珠笔或钢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
第十三条 阅卷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或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或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全部考试成绩由测评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记入《测评信息汇总表》。
第四章 证书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测评办公室在收到有关机构上报的申请人员全部资料后,可对申报人员的考试情况进行抽查复审。
第十六条 对通过测评考核的申报人员由我办统一颁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能力水平证书,并由各级机构发送申报人员。
第十七条 我办建立持证人员数据库和证书查询系统,持证人员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全国职业能力培训测评网(www.ccwt.org)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