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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专业技能示范单位通知

发布: 2012-5-10 16:10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教育部办公厅 | 查看: 186次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教职成厅函[2012]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
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
技能培训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要求,我部决定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基础上,继续遴选确定一批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位于本省(区、市)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示范性职业院校、大中型企业。

  二、推荐条件

  1.被推荐单位须为省级职教师资培训基地,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工作管理规范、特色鲜明、成效显著。

  2.被推荐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职业教育,能够为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3.被推荐单位具有承担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任务的师资力量和实验实训设备和场所。

  4.被推荐单位要有长期稳定的职教师资培训工作合作伙伴,校企合作基础良好。

  三、推荐程序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推荐条件拟定所在地区被推荐单位。

  2.被推荐单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职教师资培训工作基础,申报基地的优势和特色,下一步工作设想等,同时附《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见附件)。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与申报单位材料一并报至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意见应包括推荐理由及拟采取的支持措施等内容。

  四、推荐要求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区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的布局结构,遴选优势和特色明显的单位予以推荐。申报单位申报材料须完整、真实,如存在信息不实的情况,将削减该地区推荐名额,取消申报单位资格。

  2.每省最多推荐2个单位。

  3.全部推荐材料于2012年3月2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师资与科研处。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郭春鸣、李新发

  联系电话:010-66097233、66097715

  电子邮箱:moeszc@moe.edu.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

  附件: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TAG: 办公厅 教育部 培训 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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